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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台州市路桥区科学技术局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路桥区创新券推广应用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有关单位: 现将《路桥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科学技术局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路桥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新长征计划,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第三条 鼓励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对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服务。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在区财政科技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向我区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委托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实名注册和兑付审核。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区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八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需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在云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第九条 创新载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中介等机构。 第十条 鼓励区内运营状况良好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等机构向区科技局申请区级创新载体的认定。 区级创新载体的认定,需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注册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原件的彩色图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第十一条 其他区外创新载体(含省外)应先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请,通过所在地科技部门或浙江省科技厅认定后,再在该平台使用我区创新券。 第十二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直接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十三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1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购买服务在10000元以下的全额用创新券抵扣;购买服务在1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每年申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如遇科技政策调整,创新券支持的最高额度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适合以创新券的形式进行奖补的其他科技项目,可用创新券来奖补,其奖补的额度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不受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向台州市外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时,应申领使用企业创新券;企业向台州市内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时,可申领使用企业创新券或载体创新券。我区与高校院所共建的创新载体(非法人单位)视同市内载体,可由其本部认定创新载体后,使用载体创新券。 第十八条 完成服务后,企业或创新载体需凭相关材料到区科技局兑付创新券。申领周期为每年的1月初至12月底,兑付周期为每年度4月初至本年度11月初。 第十九条 创新券具体兑现时间会在路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路桥科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进行通知公告,逾期不兑现的创新券予以作废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兑现企业创新券需同时提供的下列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1、企业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 3、服务相关结果证明(如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材料、报表),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的文件; 4、交易发票(原件及盖财务章的复印件); 5、企业创新券使用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兑现载体创新券需同时提供的下列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1、载体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 3、服务相关结果证明(如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材料、报表),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的文件; 4、周期内,企业获取的服务总金额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需提供超过部分的交易发票(原件及盖财务章的复印件)。 5、载体创新券使用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以下情况的任一项,区科技局不予以兑现创新券: 1、使用的服务类型超出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 2、兑现材料没有按照要求按时提交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采取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路桥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路科技﹝2018﹞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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