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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庆元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 《关于加快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大跃升新突破打造百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庆委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创新券为“企业券”,由企业(创业者)先行支付全部服务款项,再按有关程序兑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委托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商标、图文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科技成果转化。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 (五)“科创贷”贷款贴息; (六)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县本级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创业者。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其它企业及个人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公布为准),以及经市县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八条 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庆元县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 6.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县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后确定其服务资格及服务范围。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连续三年未提供科技创新券服务的载体将调整出县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服务名单,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为县级地方载体。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创新平台在线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科技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企业、创业者未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开发、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知识产权服务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2.检验检测、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3.“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4.“科创贷”贷款贴息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25%,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审核工作。委托开发、委托设计类科技创新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时,创新载体须与科技创新券申请企业、创业者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科技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企业或创业者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县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含以下内容: 1.《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 3.企业自付资金发票; 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县科技局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创新载体科技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7日起施行,原《庆元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庆科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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