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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舟山市定海区区级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和《舟山市科技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创新劵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主要用于我区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科技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载体是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研究院等各类机构。各类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本级在区经信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新券兑现,对区内科技创新载体根据开放共享实效进行补助。 第六条 区经信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区经信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年度计划和支持重点的确定,创新券推广、发放、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创新券资金预算编制和创新券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经信科技局提出的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并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在定海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创新券重点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等。 第八条 经区经信科技局登记备案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区创新主体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www.zjsti.gov.cn,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创新主体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区经信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创新主体凭营业执照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创新主体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申领时不分载体券和企业券。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每个创新主体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并需在已申领的创新券使用完毕后方可再次申领。原则上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大项目的申请金额和使用比例可一事一议。申领实行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 第十二条 企业每次使用创新券时需通过云服务平台提出使用申请,创新券使用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50%,完成服务后由企业支付全额费用,再通过云服务平台向区经信科技局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并将技术合同、全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上传到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服务后,需及时提供服务结果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企业完成创新券兑现。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未纳入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内的各类创新载体,需通过云服务平台提交地方载体申请,经区经信科技局审核后,成为地方载体的才可接收创新券。 第十四条 区经信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兑现申请表、技术合同、全额发票原件、银行转账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予以兑付,原则上每个月安排兑付1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采取在申报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区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创新券的申请、使用和兑现具体流程由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定海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区级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经信科技〔2015〕6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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