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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 政发〔2023〕2 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重复资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财 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委托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商标、图文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概念验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供需荟”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保费,科技成果转化标准。 (五)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分析评价、标准技术服务。 (六)专项审计。科技类企业、研发机构申报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七)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并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培训会议。 (八)知识产权服务。购买专利数据库、专利分析评估。 (九)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十)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市本级有创新需求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浙江省小巨人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其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八条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 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社保缴纳证明。 6.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后确定其服务资格及服务范围。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研发机构自动列入市本级地方载体。 第九条创新券地方载体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连续三年未提供科技创新券服务的地方载体,取消其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依托“科技大脑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 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完成平台用户注册,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创新券使用有 效期限为3 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开发、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转化标准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 万元。 2.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3.“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 万元。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由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委托开发、委托设计类创新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十四条创新券兑现时,企业与开展科技服务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企业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 份PDF 格式材料,含以下内容: 1.《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 3.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兑现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1 次创新券补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 年8 月3 日起施行,原《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丽科〔2020〕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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