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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临海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政策,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台科〔2018〕14号),按照省、台州市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向市级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以上年度末财务会计报表为准),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 第八条? 省(台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台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台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按省、台州市科技部门要求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市本级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知识产权服务等形式。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依托“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审核等环节均通过科技大脑在线进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科技大脑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二条?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完成科技大脑用户注册,企业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回收,申报周期内每家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企业一年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万元并给予全额抵扣。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到市科技局兑付。创新载体兑付时需提供临海市创新券载体兑付申请核实表、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临海市创新券使用汇总表等凭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创新券发放、使用、兑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的申领为当年1月—11月,创新券的兑现为半年一次,兑现时间为当年的6月底、11月底。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科技大脑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市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临海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科[2015]8号)、关于印发《临海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临科[2016]9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科学技术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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