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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温岭市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 制改革,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 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 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 科发条〔2017〕70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依托浙江科技大脑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以载体券形式兑现,实现无纸化审核流程操作。 第三条? 温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本市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企业。优先支持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的在孵企业等。政府创建的温岭异地创新中心和研发中心内经认定的入驻企业等同本市企业享受创新券政策。 第六条 可接受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台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入驻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及我市批准的其他创新载体。省外创新载体须向温岭市科技局递交申请,并征得同意。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非关联创新载体为本市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形式,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和兑付 第八条 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科技大脑,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登陆浙江科技大脑,通过平台按要求在线注册,并上传有效证明文件提交温岭市科技局审核,经温岭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拥有科技创新券申领资格,温岭市科技局在平台中设置各项目最高申领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按照申领时间顺序进行发放,创新券发放额度达到创新券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申领。企业应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当年度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创新券年度可使用总额根据从高不重复原则按企业类型分类发放,有效期内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且研发费用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5%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使用额度最高为 20万元,有效期内的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和研发费用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3%的鞋业规上企业为10万元,有效期内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2万元,其他一般企业年度使用额度最高为1万元。 第十条 申请使用创新券,可在浙江科技大脑上找到相应的服务载体在线预约服务,双方签订合作或服务协议后,在线申请使用创新券,上传相应协议,并经载体审核。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由服务载体申请兑付,在申请兑付时,要及时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回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同时向温岭市科技局提交《兑现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包括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或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单个合同金额不超过4万元的项目,企业持载体券,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直接抵用。合同金额超过4万元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项目按产学研项目进行线下补助。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成果证明材料、企业付款凭证及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二)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包括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查新、检验检测、设计等每项不超过2万元的技术服务。企业持载体券,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直接抵用。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科技评估报告、设计方案等)、企业付款凭证及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第十三条 创新券原则上6个月安排兑付1次,创新载体可根据创新券使用情况申请兑现。 第四章 管理与附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经在网上登记使用的按照原办法兑现。未尽事宜由温岭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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