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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缙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文件精神,根据《浙 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 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 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科技创新券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激发企 业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支持鼓励企业、团队、个人利 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以下统称:创新载体)的 科技资源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有价凭证”。采取使 用主体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进行。科技创新券每年 限额发放,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 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 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在科技政策专项资金 中列支,并在预算审核后及时下达相关资金,确保日常兑付工 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 — 3 — (一)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子 平台等省级创新载体; (二)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审核公布的长三角 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服务机构; (三)由县科技局认定的地方创新载体。县科技局认定的 地方创新载体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缙云登记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或在丽水市 登记注册且业务能力(收入)处于全市前列; 2.具有基本的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 收费标准,与县域内 3 家以上企业有业务合作; 3.申请地方载体应提供以下材料:(1)《缙云县科技创新 券地方载体申请书》;(2)《承诺书》;(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 证;(4)其他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二章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及抵用折率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及抵用折率: (一)科技查新,抵用折率 100%:委托文献检索查新等服 务; (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共享和成果转化保险保费,抵 用折率 90%: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 检测),各级载体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 保险保费支出; (三)技术交易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科技合作,抵用折率 50%:包括委托各类研发机构或与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新技术、 — 4 — 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工业产品外观、功 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接受各类技术服务; (四)科技活动委托代理,抵用折率 50%: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质押评估、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贯标辅导、企业(产品) 体系认证、人员资质培训等; (五)专项审计,抵用折率 50%:包括科技企业(机构) 申报、科技项目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专项审计。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在县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创业团队和个人创业者,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科技创新券。优 先支持各类经国家、省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在创业创新大赛取 得名次的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创业者。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 12 万元;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 8 万元; (三)一般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 3 万元; (四)创业团队、个人创业者每年申领额度为 1 万元。 第八条 申领和使用流程 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 在线申请、查询、预约各类服务。基本流程包括:1.在线注册, 系统自动配额;2.在线预约服务,服务机构接受预约;3.与服务 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4.使用创新券,在线支付创新券;5.服务 机构提供服务,企业或创业者先行支付费用并对服务进行评价。 — 5 — 6.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兑现金额向下取整到元)。 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科技创新券需在 3 个月内完成提交且由载体确认,过期收回。在年度申领周期内 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或材料不全导致审核 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每年的 11 月对不及时使用的科技创新券进行清理,并向有 需要的主体追加额度,追加的额度有效期至当年十二月。 第九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兑现工作全年受 理。科技创新券使用主体须按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兑现材料, 由县科技局统一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申请兑现创新 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 1 次创新券补 助。 兑现申请材料包括: (一)《兑现申请表》; (二)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 (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 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6 — 第十一条 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 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县科技局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 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 者和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 记录科技信用信息。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 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 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按全额服务费用计入研 发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参照执行,原《缙云县科技创新券 管理办法》(缙科〔2022〕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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