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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温州市洞头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区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及经区科技局认定的区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以及发明专利申请、转让和维护)、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以上(包括区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jsti.gov.cn),建立创新券运行系统。我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创新券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全区的创新券年发放计划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向社会公布。全区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超过年度创新券发放计划,将停止当年的审批。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发放计划,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申请相应的服务,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一条 我区企业、科研机构每年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一次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我区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一次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并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向区科技局提出具体使用申请。每个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用创新券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6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兑现单位为创新券发放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原则上于第二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具体兑现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取企业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兑现时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兑现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创新券使用申请表;技术合同或协议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出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其他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时,申请单位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各级创新载体评价,并作为科技条件建设的重要依据。鼓励社会对各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团队和各级创新载体,区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件内容与我区其他有关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如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技改奖励和政策另有说明的除外)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同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洞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洞科〔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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