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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江山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提升创新载体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活动的普惠性制度安排。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包括科技孵化中心、科创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入驻企业。 第五条 经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网上技术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工业设计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鼓励省外创新载体在浙江科技大脑系统中注册登记。 第六条 创新券发放额度标准: (一)一般企业每年2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5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10万元。 (二)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3%、5%、7%以上的企业,分别再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创新券额度。 (三)创新券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作废。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 1、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 2、利用省级创新载体共享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3、产学研合作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 4、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产品设计费、模具开发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费、控制软件开发费、检验检测费; 5、专利分析评价评估费。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成交项目补助、产学研合作补助、专利授权和产业化补助、工业技改项目、智能制造项目等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八条 创新券按企业实际支付创新活动费用的30%予以兑付。兑付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创新券总额。 第九条 企业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系统申请创新券额度,选择创新载体和服务内容,上传提交创新券兑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检测报告等。未兑付完的创新券额度过期即由系统收回,不可累积。 第十条 创新券额度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企业与提供创新服务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或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兑现流程按我市涉企政策兑现流程及科技局申报通知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将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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