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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长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有关工作,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创新券支持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由县财政在县科技局的年度科技创新政策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每年年初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具有创新需求的,在本县注册,并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企业财务机制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或创业者的信用记录符合财政资金下达要求。 第五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企业在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开展的测试分析、技术查新、仪器共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使用与兑付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分为创新服务券、高企培育券、成果转化券。 (一)技术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类(创新服务券)。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技术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等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申领创新券。该类券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同一年度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5万元、其余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孵化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万元。单笔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类(高企培育券) 纳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被县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小组协调小组推荐上报至省级部门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含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可按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申领创新券。该类券“成熟型企业”在培育期内申领总额不超过0.5万元,“提升型企业”在培育期内申领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专项服务协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三)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类(成果转化券) 采用科技成果转化“先用后转”模式产生的保险费用,按照投保金额的80%申领创新券,单个项目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2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先用后转合作协议;保单及支付凭证。 (四)技术合作类(成果转化券) 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军工单位等开展新型产学研合作或从中购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当年度实际支付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控制”原则进行竞争性分配,按实际支付的20%申领创新券,单个项目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长兴县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项目承担单位与高校院所、军工单位合作协议;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高校院所拥有技术成果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协议;项目合作经费支付凭证或技术成果转让支付凭证。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创新券采用自主申领和集中兑现的方式,原则上创新服务券每半年兑现一次,高企培育券、成果转化券年度集中兑现,具体兑付时间节点以通知为准。 第九条 企业申请领用、兑现创新券等环节均在“浙江科技大脑”进行。企业凭营业执照,并根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服务结果出具后或项目完成后,必须在6个月内提交创新券申请。同一发票只能享受1次创新券补助。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同一周期内,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创新券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逾期系统自动收回。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创新券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防止资料、信息泄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9〕59号)同时废止。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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