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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推广应用科技 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在我区的推广使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温州市鹿城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区科技局发放,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并以创新券为凭证向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在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经费。 第三章 支持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依法纳入鹿城区属地统计、归属鹿城财政片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创业者,以及市级以上创客空间企业。 第六条 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我区企业和我区区级及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及经区科技局审核的我区企业和我区区级及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等形式,可参照科技部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合作双方需为非关联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对知识产权服务涉及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可申领1500元创新券补助。 企业向科技中介机构购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应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或鹿城区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的成果转化,该服务项目签订技术合同后,并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企业的研发投入经区科技局及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后可以申请奖补类创新券,本类创新券申领额度不纳入企业年度申领额度,且无需载体服务,兑付申报所需材料由区科技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和创业者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由区科技局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向区科技局申请创新券额度。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经双方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并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在一个月内上传以申请使用。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签订正式合同一个月内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上传签订的正式合同。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及时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服务进行评价。企业和创业者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向政府兑现相应金额的服务费用。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3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向区科技局具体使用申请,每个单位全年低于5000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部分抵用50%,全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该企业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全区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创新券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兑现时需提供兑现申请材料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技术服务(交易)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各一份装订成册。创新券一般为每季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每年的4月、7月、10月、1月(次年),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各类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情况、科技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和企业使用创新券情况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和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区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区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创新载体,区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www.zjsti.gov.cn)。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 1月1日起试行,原《温州市鹿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温鹿科[2015]1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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