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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付实施细则 (善科〔2019〕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嘉善县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分载体券与企业券两种,实现无纸化审核流程操作。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在嘉善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的在孵企业等。嘉善国际创新中心(上海)经认定的入驻企业等同本县注册企业同等享受创新券政策。 第五条 可接受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查新机构等省级载体及地方载体。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县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学研基地)、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人才技术培训、科技项目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奖励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和兑付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成果转化类-企业券):企业与创新载体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或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申请此券的企业按合作、委托开发协议全额支付给服务单位,待项目完成后,企业按协议金额的50%申领企业券,企业同一年度发放成果转化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项目合同截止日后6个月内申领创新券,过期作废。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实施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企业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合作协议、创新载体收到企业付款的银行回单或发票。 上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技术服务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中的有关认定标准和条件,且须经嘉善县科技局备案后方可使用科技创新券。服务单位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研发机构和非关联企业(暂不包括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共建创新载体(创新载体建设类-企业券):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共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型创新载体。申请此券的企业须将共建载体协议报嘉善县科技局备案,并按共建协议全额支付给对方高校院所后,可按协议总价的30%申领企业券,企业同一年度共建创新载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载体只能享受一次)。企业在共建协议付完全部款项后6个月内申领创新券,过期作废。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共建创新载体工作总结、共建载体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企业出具经费决算报告)、共建载体协议、高校院所收到企业付款的银行回单或发票。 (三)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类-载体券):企事业单位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企业同一年度使用技术服务券不超过12万元,每个单项不超过3万元。企业持载体券,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申领抵用。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科技评估报告、设计方案等)、企业付款的银行回单或发票。 (四)人才技术培训(培训类-载体券):技术人员参加科技部门认可的人才或技术类培训活动时(主要支持青浦、吴江、嘉善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工作小组组织或推荐的各类人才、科技创新等培训),可按实际支出培训费用的50%申领载体券抵用,企业同一年度使用不超过4万元。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报名回执、企业付款的银行回单或发票。 (五)科技项目专项审计(委托服务类-载体券):企事业单位在各级科技部门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研发载体申报等需要专项审计服务的,单个科技项目专项审计费可使用额度为2000元/项,不足2000元的,按实结算,企业同一年度使用不超过1万元。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服务协议、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奖补类-企业券):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提交兑付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奖补类)(申领时在线提交)、企业当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加计扣除费用表和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当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到县科技局审核) 。 (七)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奖励(奖补类-企业券):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线上提交兑付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奖补类)、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函(申领时在线提交)。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科技创新券须登陆云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在线注册,并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经嘉善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拥有科技创新券申领资格,科技部门在平台中设置各项目最高申领额度。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创新券,需在云服务平台上“创新地图”中找到相应的服务载体在线预约服务,双方签订合作或服务协议后,在线申请使用创新券,并上传相应协议,经载体审核通过后,创新券即可在线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奖补类除外)由服务载体(载体券)或企事业单位(企业券)申请兑付,创新载体或企事业单位在申请兑付时,要及时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回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云服务平台,同时向嘉善县科技局提交《兑现申请表》。 创新券原则上1个月安排兑付1次,使用有效期3个月,过期回收。创新载体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券使用情况自主安排兑付时间。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兑付方须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的收据(或发票),交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结算凭证。办公室收集汇总后,由嘉善县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申请兑付方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附则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跨区域) 长三角地区与本县间的创新券通用通兑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相应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嘉善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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