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服务系统 | |
当前位置:平台首页 -全省各市县区创新券政策及联系方式-鄞州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鄞州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付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额度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与申领额度: 1、入驻我区双创平台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每年可申领使用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 2、对当年申报高企的企业,首次申请认定的且上年度销售不超过5000万元、重新认定的且上年度销售不超过3000万元,可独立申领使用不高于5万元的创新券; 3、奖补类创新券不受申领对象及金额限制。 第五条 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企业研究院、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检测单位、科技咨询机构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六条 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科技评估、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查新、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以及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注册→审核→申领→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兑付,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如下: 1、科技评估、科技查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类-企业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按实际支付总费用的50%申领使用创新券。 兑付材料包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设计方案、鉴定证书等)、付款的银行回单(承兑汇票除外)和发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科技咨询类-企业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实际支付总费用的100%申领使用创新券,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咨询服务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3、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奖补类-载体券):申请此券的服务机构须报科技局备案,按实际申领创新券的100%进行兑付。 兑付材料包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企业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全区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区科技局每年定期兑付“创新券服务系统”内企业已使用的科技创新券,兑付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需对研发投入进行单独、规范建帐。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登记编号,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使用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鄞科〔2020〕38号)同时废止。 |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214237 网站地图 浙ICP备10026396号-5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8189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099 标识编码:CA120000000406845950008 建议使用IE10+、Chrome、360极速等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