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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鄞州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 (一)支持对象与申领额度: 1.入驻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双创平台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申领使用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 2.对当年申报高企的企业,首次认定的且上年度销售不超过5000万元、重新认定的且上年度销售不超过3000万元,可独立申领使用不高于3万元的创新券; 3.奖补类创新券不受申领对象及金额限制。 (二)经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券服务系统”注册并获得服务资格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三)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研发、技术攻关、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科技评估、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查新、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以及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付 1.技术研发、技术攻关、科技评估、科技查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成果鉴定等科技服务(技术服务类-企业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研发、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按实际支付总费用的50%申领使用创新券。 区科技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科技咨询类-企业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实际支付总费用的100%申领使用创新券,单个项目不超过3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实申领。 3.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奖补类-载体券):申请此券的服务机构、双创平台,按实际申领创新券的100%进行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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