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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
东阳市创新券使用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普惠性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为技术创新中所需要的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科技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具体类别和政策: (一)成果转化券 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研发中心)合作费用,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券 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文献查询、技术查新,以及其他向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等。按照给创新载体的支付凭证、发票以及合同金额,按照当年企业实际支付的检测及查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专利服务券 主要用于本市内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辅导(以下简称企业贯标认证辅导)培训;投保专利保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专利权价值评估(以下简称专利权质押评估)等费用的抵免。具体抵免费用额度为:专利权质押评估最高不超过3万元;企业贯标认证辅导培训最高不超过3万元;专利保险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的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第六条 成果转化券的主要接收对象:输出科技成果的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委托服务券的主要接收对象为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公布的省级载体。 专利服务券的主要接收对象为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公布的地方载体(东阳市)。 第七条 委托服务券的支持范围是省级创新载体为我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技术查新、测试分析等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成果转化券主要用于企业科技成果技术购置费。包括我市企业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研发中心)合作费用。 专利服务券主要用于本市内企业专利权质押评估、企业贯标认证辅导培训、专利保险等费用的抵免。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条 委托服务券在一个年度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为40万元。财政部门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即时兑付,半年安排兑付1次。 专利服务券在服务机构按照合同完成服务后,提供专利权质押评估报告、专利保险保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证书》兑现1.5万元)等复印件,并出具收款发票,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专利服务券,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半年安排兑付一次。 成果转化券采用常年领取集中兑付的方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技术成果交易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技术交易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等材料,经实地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一年兑付一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阳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东科〔2015〕19号)及原《东阳市专利服务券实施细则》(东科〔2015〕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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