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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泰顺县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本县注册、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创业者、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创业者、工业设计基地。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县非关联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六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科技支撑)中各类奖补可适时以创新券形式发放。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使用等环节均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省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第九条 企业、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完成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的实名认证,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付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县财政局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认定文件、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兑付,每年分二批(5月、11月)兑付。 第十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使用创新券,单项服务费用在0.5万元以内的(含0.5万元)按80%抵用,服务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用; 企业和创业团队一年内服务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单项服务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符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科技支撑)中各类奖补的不受此条限制,全额发放,不限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开始施行,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泰顺县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泰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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