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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决定实施企业创新服务券制度。为切实加强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创新服务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主要是针对本县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组合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科技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县科技三项经费支出,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0万元。 第三章 类别、范围及政策 第五条 创新券具体类别和政策: 成果转化券:凡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照实际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为安吉县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领、兑现方式 第七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 http://cxy.zjkjt.gov.cn/index.aspx)的创新券运行系统,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安吉县在该系统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创新券。 第八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由县科技局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向县科技局申请创新券额度。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如需签订正式合同的,请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上传。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企业或创业者申请使用创新券,经科技局审定后的创新券,创新载体不得拒收。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及时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服务进行评价。 第九条 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向发放创新券的县科技局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各类政府奖励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214237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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