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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温市科发〔2019〕5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可兑现的“有价凭证”,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创新创业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工商注册和财税隶属关系均在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的企业和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五条 创新券可在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使用,已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创新载体均为创新券的有效使用载体。省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为创新券有效使用载体。 第六条 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并运营在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3年以上);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 6.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区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不含计量)、产品设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依托“浙江科技大脑”(以下简称“科技大脑”)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均通过科技大脑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科技大脑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使用注册。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需登录浙江科技大脑 (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申请注册,创业者凭身份证、企业凭营业执照和使用者身份证完成实名注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另上传资格证书。 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区经信生态局(科技)根据每年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和创业者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用于购买与非关联创新载体(包括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的服务。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一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业者一次申领不超过3万元,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8万元。?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先领先得原则。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兑付。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企业申领单笔奖补资金低于5000元的不予兑付,累计使用低于1万元的全额抵用,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兑现时需提供服务协议(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发票、银行凭证、企业入账凭证等关键证明材料。企业或创业者同时在科技大脑服务平台和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并上传兑现材料,经区经信生态局(科技)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经信生态局(科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根据每年创新券的使用额度从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预算。全区实际使用创新券额度达到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重复 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的资金,违规单位将列入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领、使用创新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不纳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小微企业园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创新券奖补资金。“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或审批通过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在审批通过时因企业税收收入归属地搬离、税务注销、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兑现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创新券实施办法》(温瓯集科技〔2022〕1号)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生态局(科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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