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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
平科〔2019〕86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平政办〔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平阳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19年12 月10日 平阳县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平政办〔2019〕6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我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分一般类和奖补类。一般类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扶持政策重复资助。奖补类是政府奖励企业主体培育,用于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审核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和兑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县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规划创新券发放额度。企业遵循按需申领、及时使用、按时兑现的原则,在线申领、使用和兑现创新券。 第六条 一般类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奖补类创新券发放对象:当年度首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县认定管理领导小组推荐的企业。 第七条 一般类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县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已列入县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各级各类创新载体是: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科技服务机构或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地图可搜索到的有效期内的地方创新载体。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我县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采取电子券的形式实施创新券。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每家企业每年申领一般类创新券最高额度为5万元、奖补类创新券最高额度20万元。一般类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1个月,过期清零。一般类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县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创新券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凭营业执照完成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的实名认证。每次实际使用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申请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一定额度创新券后可通过“创新地图”搜索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预约服务回复后,经与创新载体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或签订正式合同,提交使用申请。一般类创新券每家企业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其中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检验检测、测试分析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50%给予抵用,其中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产品设计、技术培训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30%给予抵用。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一般类创新券时,选择企业兑付的形式。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服务履行完成后,科技服务机构需及时在科技云平台录入该次服务相关信息,企业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一般类创新券原则上一个月集中兑现一次。企业需在浙江科技大脑服务平台上传兑现材料。兑现材料含:《一般类创新券兑现情况汇总表》(附表)、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回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县科技局依据企业在浙江科技大脑提交的兑现材料,统一向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推送兑现申报提示,兑现流程详细见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奖补类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文后直接申请兑现。县科技局根据上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向相关企业推送兑现申报提示,兑现流程详细见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并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对一般类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平阳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平科〔2018〕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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