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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创新券管理办法 |
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券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第五条 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测认证、测试分析、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技查新、科技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利查新检索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创新载体类别 (一)省级创新载体: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 (二)地方创新载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市级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有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以及省外创新载体等,须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注册备案后,由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八条 企业每年可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区科技局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3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对通过区内科技成果转化集市开展的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的,可按照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5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对与区内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技术合作、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的,可按照技术交易额实际付款金额抵扣5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为企业兑现。兑现时,企业应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企业自付款凭据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向区科技局提交《宁波市镇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企业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全区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备案。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技术交易合同后,应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根据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技术交易完成后,提交申请材料。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初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初审,各镇(街道)、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重点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条件再提交上报。 第十四条? 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重点评审是否为创新券支持对象、科技服务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等。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参照镇海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 第十九条 补助金额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申报补助需兑现总金额超出资金预算,实际兑现补助将根据具体申报情况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不受《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附则第二条“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和附则第五条“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的限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镇科〔2017〕19号)即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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